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非法人组织则提供主管部门颁发或批准成立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总分公司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格式自拟),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即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36 个月),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招标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招标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没有重大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记录。(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查询结果以招标组织机构开标现场核实为准);若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则对此项资格不做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投标单位须具有有效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 7、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党纪政纪方面的处罚(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已成功办理报名登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