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采购需求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提供《政府采购投标承诺函》);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承诺)。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注:已成功办理报名登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 |